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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七篇

栏 目:   |   格 式:DOC  |   日 期: 2023-08-22
申请,汉语词语,拼音shēnqǐng,向上级说明理由,提出请求,中性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七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制度,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去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一种用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民事检察监督必然会介入当事人的私权利,其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拟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案件事实的审查、监督决定的作出三个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事检察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公权力;私权利

  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领域的介入,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当事人对自身私权利的处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民事诉讼曾饱受质疑。应当看到,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促进法院公正审判、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启动———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

  (一)依申请监督是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结果以及审判、执行程序的异议,属于当事人的私权,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常态,占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90%以上。(二)依申请监督的例外,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虽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享有处分权,但一旦私权利触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权力就会介入到民事诉讼中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对于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审查———当事人举证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一)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一种补充。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抗地位的平等性,检察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即使具备相应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替当事人举证,否则会造成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越位,导致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不平等。

  (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检察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补充,不能把检察机关也看作举证的主体。在实践中,有些民行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一方面,检察机关为当事人一方调查取证会造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审中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而检察机关即使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为当事人取得了证据,也不能证明生效裁判确有不当。检察机关无节制地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规律,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地位。但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确有存在的意义,法律在保障举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赋予检察机关特定条件下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强化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抗诉权

  (一)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民事审判程序后权利仍然无法得到救济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前提是穷尽民事诉讼程序内的审判救济,即“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訛譺当事人在经过了法院一、二审程序之后,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只有在穷尽了所有的审判程序之后依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唯一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来进行监督。抗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力,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最具刚性的监督方式,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对于促进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还存在一些冲突,如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抗诉理由不利于申请监督一方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提出抗诉,但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还是以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可能使申请监督一方处于更为不利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是否还应当提起抗诉?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仅考虑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申诉目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以其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客观上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抗诉权最根本的法律追求体现在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还是在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案件应当居中审查,客观、中立地体现国家公意,而不能作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沦为救济机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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